醫院規章
享受生育保險人員就醫管理規定
根據國務院第9號令、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醫發[2005]62號)、《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1]334號)等文件精神,明確享受生育保險人員在我院的就醫管理規定如下:
一、生育保險概況
(一)享受人員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會計師)事務所、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二)醫療費用支付范圍
1.生育保險執行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有關規定;
2.生育的醫療費用支付范圍:產前檢查、分娩的醫療費用;
3.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支付范圍:職工因實行計劃生育需要,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醫療費用支付方式
1.定額付費:住院分娩、住院計劃生育手術。
2.限額付費:門診產前檢查、門診計劃生育手術。
3.項目付費:住院分娩的九種情況、住院計劃生育手術的七種情況。
二、門診就醫
患者就醫時,臨床醫生依據患者的就醫情況判斷是否為生育保險范疇,如果患者就診疾病屬于生育保險范疇,醫生需為患者開寫“生育保險專用處方”,化驗檢查需在醫生工作站勾選“生育”,患者需全額交納醫療費用。
三、住院就醫
患者分娩或因計劃生育手術住院時,需持社???、結婚證、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或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外地患者還需持居住地街道(鎮)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或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確認服務單。辦理住院手續,住院處負責核查患者是否享受生育保險。
四、出院結算
1.臨床醫生依據患者疾病判斷是否屬于生育保險范疇,出院時臨床醫生填寫生育保險診斷證明書,疾病診斷須填寫完整。
2.出院處依據臨床診斷證明書的首要診斷負責費用結算上傳。